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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对产粮大县实施奖励的具体意见

云财建[2005]193号

颁布时间:2005-08-03 16:47:35.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财政厅

昆明市、昭通市、曲靖市、楚雄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保山市财政局:

  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的奖励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缓解产粮大县财政困难,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为确保这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财政部印发了《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财建[2005]153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奖励原则

  (一)对产粮大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的奖励坚持“测算到县、拨付到县”的原则。

  二、奖励因素和测算依据

  (二)确定粮食商品量、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作为奖励因素,三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

  (三)以上三个奖励因素的测算依据为《中国统计年鉴》所记录的各县分年度数据。

  (四)各县的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按五年(1998年至2002年,下同)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计算。

  (五)粮食商品量的计算按五年平均粮食总产量扣除农民“三留粮”(口粮、饲料粮、种子用粮)后计算,其中口粮按2003年《中国统计年鉴》中我省农村人均口粮消费量22541公斤计算,饲料及种子用粮按南方人均175公斤计算。

  三、奖励条件

  (六)1998年至2002年五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2亿公斤,且粮食商品量大于500万公斤的产粮县。

  (七)对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产粮县,由省级根据该县粮食商品量和粮食产量在全省的排名,报中央财政确认,纳入奖励范围。

  四、奖励名单及金额的确定

  (八)入围的产粮大县奖励名单及奖励金额,由省级按照中央财政确定的结果,予以公布。

  五、奖励资金分配、拨付及用途

  (九)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通过财力性转移支付下达到州、市级财政;州、市级财政务必在

  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所附名单及金额通知到县。

  (十)奖励资金作为财力性转移支付,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

  六、奖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十一)入围的县原则上一定三年不变,但实行动态监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奖励资格:

  1、  监测结果显示不符合产粮大县条件的;

  2、  弄虚作假,冒领补助的。

  (十二)各有关州、市财政要加强奖励资金管理,保证奖励资金及时、足额、直接拨付到产粮大县,不得截留挪用。

  (十三)对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各有关州、市要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力度,并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十四)由州、市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农业、粮食等部门,建立对产粮大县动态监测制度,对分县的粮食生产等基础数据实行动态管理,跟踪基础数据的变化。并于每年1月和7月结束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印章齐全的《产粮大县粮食生产基础情况调查表》(详见附表)。

  (十五)省对地方上报的基础数据资料和奖励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经查实有违规行为,省财政将扣减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奖励政策的资格。

二○○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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