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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云财综字[1995]14号

颁布时间:1999-03-15 17:00:35.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字(1995)12号《关于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1995年1月1日以后对非国有企业(包括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征收入库的“两金”,属征收1995年度的应予退库; 属征收1994年及以前年度的不退库,欠交的仍应按原规定补征。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对国有企业1993年12月31日以前,非国有企业1994年12月31日以前欠交的“两金”情况继续进行清理和补征,逐户办理结算。清欠结算工作仍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94)云财综字第49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停征”两金“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欠交的“两金”必须在1995年6月30日前补征入库。

  三、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部队、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包括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 “两金”的征集率、征收办法、缴库方式、分成比例等有关问题仍按(94)云财综字第16号和(94)云财综字第45号文件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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