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财综[2004]711号
颁布时间:2004-04-19 13:46:32.000 发文单位: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物价局
市计委、建委、经委、教育局、交委、水利局、农业局、外经贸局、环保局、卫生局、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区、县级市财局、物价局:
现将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04] 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4年2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期间,我市家禽养殖、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领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基金、防洪保安资全)、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三、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车辆通行费,具体减免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合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具体减免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间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各地区要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项目,防止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消毒费、扑杀费,坚决纠正违规收取免疫费、检疫费,重复检疫、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
五、2004年2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期间,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经按规定缴纳的墓金和收费,不再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按规定缴纳的基金和收费,不再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按规定缴纳的基金和收费,不再退付,相应抵顶此后应交和费款。
六、请有关部门切实抓好本通知的落实,并于2004年7月15日前将贯彻情况(包括各行业免收或取消基金和收费的项目、预计免收或取消基金和收费资金额等),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财政局、物价局各一份。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