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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独立学院收费不宜使用财政票据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库[2008]31号

颁布时间:2008-06-30 10:48:56.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市财税三分局、财政票据中心: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关于独立学院不宜使用财政票据的通知》(财综[2008]27号)转发给你们,请在《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核发、年审,以及财政票据发放时严格把关,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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