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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联络处工作规则(失效)(1990)

颁布时间:1990-04-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0年4月21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联络处(以下简称人大地区联络处)的工作,明确其地位、职责和工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大地区联络处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派驻各地区的办事机构,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地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 人大地区联络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副主任人选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任命,其工作人员由地区调配。

  第四条 人大地区联络处的工作任务和范围: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全国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会议精神和各项决议、决定;

  (二)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决定在本地区的实施情况;

  (三)了解地区行政、检察、审判机关的工作情况;

  (四)与本地区县(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工作联系;

  (五)联系本地区的自治区人大代表;

  (六)为代表及代表小组的活动提供服务;

  (七)接待和处理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八)了解、指导县(市)、乡换届选举工作及自治区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九)完成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地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完成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五条 人大地区联络处应加强同行署及其所属部门、法院、检察分院的联系,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互相派员参加有关重要工作活动和会议,互相抄送上报下达的重要文件。

  第六条 人大地区联络处发现本地区行政、检察、审判机关的工作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地委报告。

  第七条 人大地区联络处发现县(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或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向县(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地委报告。

  第八条 人大地区联络处应当在地委领导下,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县(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或办公室主任会议,听取汇报,研究工作,交流工作经验;提请或会同所在地区领导机关解决县(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障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 人大地区联络处应当采取会议、调查、座谈、走访、信函等多种形式,加强同代表的联系。

  人大地区联络处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

  第十条 人大地区联络处应当经常同代表小组联系,协助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反映代表小组的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人大地区联络处应当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和代表的意愿,组织代表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人大地区联络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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