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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财发字[1999]1号

颁布时间:1999-06-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财政厅(局),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第二次联系会议审议通过,现随文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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