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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9]3号

颁布时间:2009-02-11 10:27:11.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二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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