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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52号

颁布时间:2009-05-15 17:19:5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市直属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对有《通知》第四条情形的,本市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发函通知外埠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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