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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失效]

深地税发[2010]11号

颁布时间:2010-0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9〕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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