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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温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0-07-13 15:19:03.000 发文单位: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财综[2010]63号文件的规定,现就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和浙江省财政厅浙财综[2010]63号文件的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将正式启用,现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以下简称往来款票据)可以延至使用到2010年12月31日,使用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违规使用。各单位要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的财会人员认真学习财综[2010]1号文件各项规定,准确把握财综[2010]1号文件适用范围,做好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正式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与此同时各用票单位要做好往来款票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在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对尚未使用和已经使用的往来款票据,要分别登记造册,认真填写《温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附件1),到所属的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二、严格执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程序

  各用票单位可以从即日起,到所属财政部门领购新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用票单位首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认真填写《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向财政部门申请本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具体项目和范围。财政部门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并在购领证扉页栏和《申请表》上注明后,用票单位方可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对未经财政部门核准的,用票单位不得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办法》的几点要求

  由于“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的款项严格限定于暂收代付,不能列单位的收入帐,因此各单位在新旧票据换版衔接期间,要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办法》的几点要求:一是用票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核准的项目和范围,填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列明资金往来结算业务事项,不得编造、虚列资金往来结算项目,不得擅自扩大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社会团体会费、拨入经费等款项,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二是严禁将行政事业单位获得的上级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项目补助收入、扶贫结对收入、政府科技项目下拨给科研单位和院校的科研经费、处理废旧固定资产所得的收入、评比活动所得先进奖励、房租收入等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三是确因临时性、过渡性需要使用财政票据的,各县(市、区)财政局要从严审核,逐项核定,并使用相关票据。

  此次票据换版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工作量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切实做好票据换版的各项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综合处或市预算外资金收缴中心。

  附件1: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核销结报表
  附件2:《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申请表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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