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稽二告[2011]1号
颁布时间:2011-04-13 11:31:06.000 发文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于2011年3月22日对广州市电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纳税人名称 | 税务登记证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决定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广州市电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 440100231253128 | 1、你单位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工程成本资料,不能准确核算成本支出,难以查账计征企业所得税。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依据你单位预售某大厦收取款项合计426,292,082.92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你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470,910.93元。 2、你单位2005年1月至6月6426平方米用地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为25,704.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共6,496,614.93元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248,307.47元。 | 穗地税稽二罚 [2011]5号 |
告知事项:
1、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缴纳入库。
2、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