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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失效]

财会办[2010]18号

颁布时间:2010-08-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办公厅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2号”规定,相应废止。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发布的《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中办发[2006]11号)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6号)精神,推动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信息化进程,我部正在加紧建设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和跨省调转平台。当前,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开展全国范围内的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以补充完善会计从业人员信息,夯实基本信息数据库。为此,我部设计了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依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建设。各单位应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限,负责本单位的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同时,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保证必要的人力和财力投入,力求按照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

  二、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的内容和方式

  根据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的需要,结合前期摸底调查的情况,我部制定了《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该表是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的依据和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与地方管理系统对接的标准。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表中所列信息完整填报。

  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通过综合采用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继续教育登记、职称考试报名等合理有效的方式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务必保证按时上报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三、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的时间安排

  2011年3月31日前为统一采集信息时间。为保证信息的顺利采集,各单位务必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单位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调整。同时,为确保采集信息期间数据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各单位应自本单位开始采集信息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暂停会计人员跨单位的调出工作。此前已办理调出手续且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人,在调入地进行信息采集。

  四、统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

  为便于会计从业人员信息汇总和跨地区调转,也为将来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社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接预留空间,今后将统一采用身份证号作为会计从业人员信息唯一档案号。持港、澳、台身份证件的从业人员,以其本地身份证号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持护照的外国从业人员,以其护照号作为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

  更改会计从业人员信息档案号的相关工作,结合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一并进行。通过换证方式采集信息的,在管理系统中和纸质证书上同时变更,从业资格证书的样式不变,内芯项目除档案号外其余内容不变;通过非换证方式采集信息的,在管理系统中先行变更,原档案号可在本单位系统内以适当形式保留。

  五、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上报

  我部将于20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会计人员基本信息的集中上报工作。

  (一)上报标准

  由于各单位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软件标准不尽相同,为保证全国会计人员管理平台能够顺利接收相关数据,我部制定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接口规范》(见附件2),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上报形式

  除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存在特殊情况的单位外,各单位应通过财政内网上报会计人员信息,并于集中上报数据后每月上传本单位更新的会计人员基本信息,以便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始终处于最新状态。

  六、注意事项

  (一)《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中所列项目均为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所必须的最基本信息,各单位可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在本单位管理系统中增加项目。

  (二)我部将于2010年9月中下旬与已完成人员信息上传和跨省调转数据接口的单位进行接口联调测试,请先行完成软件修改的单位及时与我部沟通,尽早安排测试工作。

  (三)为避免采集信息期间出现信息丢失等问题,请各单位做好相关数据的备份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

  会计司 赵劼 010-68552544 zhaojie7@mof.gov.cn

  信息中心 王玉林 010-68553111  wangyulin@mof.gov.cn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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