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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香港李汤陈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财会函[2011]34号

颁布时间:2011-12-30 10:25:26.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李汤陈会计事务所(Li, Tang, Chen & Co.):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63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1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29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附件(略):(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63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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