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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同意台湾正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财会函[2012]11号

颁布时间:2012-03-26 17:04:01.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正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72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2年3月26日至2013年3月25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附件:(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72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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