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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度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1-01-11 16:43:36.000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部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企业:

  为有效规范电信市场经营行为,全面了解电信市场发展状况,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要求,我部定于2011年1月起组织开展2010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检范围

  凡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含12月31日)取得我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基础企业)和增值电信业务(含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增值企业),均应当参加本次年检。

  二、年检机构

  我部负责持有部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部颁证企业”)的年检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照职责,协助我部对在当地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部颁证企业实施年检。

  各基础电信企业负责配合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开展年检相关工作。

  三、年检时间安排

  (一)2011年1月至2月,电信主管部门通过走访检查、业务拨测、意见征集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同时部颁证企业需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二)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部颁证企业向我部和相关通信管理局报送年检材料,我部和相关通信管理局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核。

  (三)2011年4月,电信主管部门公布年检合格企业名单并办理年检盖章手续;对于存在问题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年检材料报送方式

  (一)部颁证基础电信企业应于2011年3月1日至3月31日以书面方式向我部和相关通信管理局报送年检材料(年检材料相关表格详见年检专栏)。

  (二)部颁证增值电信企业应在2011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年检系统()向我部和相关通信管理局报送年检材料。

  五、年检要求

  (一)高度重视年检工作

  各企业应根据《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等规定,参照我部今年年检重点规范要求及近年年检企业常见问题(详见年检专栏),提前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积极参加年检培训

  根据2010年度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证年检工作总体安排,我部将委托有关单位于2011年1月对企业年检工作负责人就相关政策法规及年检有关事项进行培训,届时请相关人员参加。

  (三)配合检查和调研工作

  在全面监督检查企业经营行为的基础上,我部将对企业进行拨测、规范和实地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整改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吊销经营许可。届时请相关企业予以配合。

  (四)按时准确报送年检材料

  基础电信企业和增值电信企业应按时准确报送年检材料。年检系统将于2011年3月31日24:00关闭年检材料报送功能。

  增值电信企业登陆年检系统后,应仔细阅读填表说明和有关注意事项,按照国家统计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准确填写。

  (五)限期完成年检整改

  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事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应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六、年检结果通告

  部颁证企业的年检处理结果将在、等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布,供社会查询监督。年检结果分为“合格”、“经整改合格”和“不合格”三类。按时参加年检并且年检事项符合规定的为年检合格;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事项不符合规定的,我部将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按时改正的,为年检经整改合格;拒不改正的,为年检不合格。

  各基础电信企业应严格履行接入管理责任,不得为年检不合格的企业提供接入服务。

  七、年检合格手续办理

  年检合格的和经整改合格的企业,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办理许可证加盖年检印章手续,并现场出示和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四)年检承诺函原件(承诺函样式见附件1,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对材料不齐备的,将不予办理。

  八、其他事项

  咨询电话:010-62305022 分机:363、365、322

  传真:010-62304313

  网站:

  年检系统:

  附件1:年检承诺函(样式)

2010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承诺函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我公司已参加了2010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年检,并按要求在年检系统中提交了本公司的年检资料,现对年检承诺如下:

  (1)在年检材料中提交的所有信息完整、真实、有效。

  (2)本公司愿接受由于信息不完整、虚假等引发的年检处罚。

  (3)本公司明确知晓所提供和接入的信息服务内容,保证不存在《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及其它法律规定的违法违规信息,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果存在问题,将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处罚。

  持证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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