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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财综[2013]109号

颁布时间:2013-12-19 13:41:34.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浙江省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项目立项收费的函》(浙卫便函〔2013〕38号)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原卫生部《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卫人工发〔2000〕94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2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成立浙江省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复函》(浙人社函〔2013〕72号)的有关规定,鉴于你厅所属省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全省卫生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编写卫生行业特有工种的培训大纲、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组建全省卫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和考核等工作,为保证全省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意省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组织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时,向考生收取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

  二、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30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三、省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四、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工作。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81项“考试考务费”。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另立名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3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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