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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检查办法》、《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及防伪验证码管理办法》、《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会协[2011]63号

颁布时间:2011-11-09 15:37:35.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省直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工作,我会制定了《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检查办法》、《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及防伪验证码管理办法》、《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检查办法

     2.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及防伪验证码管理办法

     3.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1

  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业务检查工作,引导和督促事务所强化质量控制体系建设,防范系统风险,提升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法律规章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检查,是指由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对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遵循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及其他行业管理制度等情况的检查,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检查结果的评价和处理。

  第三条 业务检查应当遵循风险导向的理念,对事务所的系统风险进行审查、评价和认定。系统风险检查的内容包括质量控制体系检查和业务项目检查。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涉及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质量控制环境,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规范,业务执行,监控,总分所管理和信息系统等要素。

  检查应当坚持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业务项目检查并重,以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结果指导业务项目检查,以业务项目检查结果支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结论,并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水平做出整理评价。

  第四条 检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准则为准绳,严格检查、严格惩戒,切实实现帮助、教育、督促、提高的目的。

  第五条 检查应当关注事务所的整体质量控制情况,注意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充分尊重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 年度业务检查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的7月至10月进行,其他检查可视具体情况随时安排检查工作。

  第二章 检查的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注协按照中注协制定的检查标准和政策,负责组织开展对河南省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的检查,并接受中注协的指导和监督。

  省注协在中注协统一安排下,配合中注协检查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证券所分所。

  省注协根据河南省实际情况,委托各市协会检查各市行政区域内的事务所,并对各市注协组织实施的检查进行计划管理、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

  第八条 省注协在检查河南省注册的事务所跨区域执行业务的执业质量,必要时可商请业务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协助检查。省注协发现在外省市注册的事务所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执业涉嫌存在违规问题的,可以提请事务所注册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检查。

  第九条 省注协应当加强与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尽可能减少重复检查。必要时,可以与有关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提升监管资源使用效率,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果。

  第十条 省注协秘书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全省事务所检查工作。

  第三章 检查周期

  第十一条 省注协每年均应组织开展检查,所有事务所每5年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检查。

  第十二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考虑在一个检查周期内安排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检查:

  (一)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

  (二)在以往的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执业质量整体评价结果较差的;

  (三)未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四)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省注协秘书处可以根据事务所的综合评价结果,逐步实现对事务所的分级、分类监管,优化配置检查资源,合理确定事务所的检查周期。

  第四章 检查计划

  第十四条 省注协秘书处应当每年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依据和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工作安排和检查要求等。

  省注协确定的年度检查计划或者检查方案应当报送中注协备案。

  受委托检查的各地市协会根据省注协的检查计划,应在7月底前向省注协报送本(各)地市协会的检查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省注协秘书处在确定检查对象时,一般采用按周期轮查比例在全省事务所中随机抽取,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事务所予以特别考虑:

  (一)新承接的业务可能存在重大审计风险的;

  (二)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大,可能影响执业质量的;

  (三)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四)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

  (五)受到投诉举报较多且反映问题严重的;

  (六)业务收费明显低于行业自律公约要求的;

  (七)新批准设立的;

  (八)承接业务数量与事务所人员、规模明显不匹配的;

  (九)从事金融机构和大型国有企业等审计业务的;

  (十)存在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十一)省注协秘书处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检查人员

  第十六条 省注协秘书处应当合理选择和确定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应当由不少于三名的检查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组受省注协秘书处的委派,在省注协秘书处授权范围内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应当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担任检查人员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担任或曾经担任事务所项目负责人以上的职务;

  (二)在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

  (三)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

  (四)最近3年没有因执业违规行为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协会应对参加检查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培训。注册会计师参加检查的时间可按照《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折合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的权利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被检查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及相关的内部治理、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档案,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与检查相关的资料进行查阅、记录和复印,包括对相关信息系统的查阅和记录;

  (二)对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发放调查问卷;

  (三)必要时,可对涉嫌严重违规或双方争议较大的业务报告和相关工作底稿调回注册会计师协会查阅。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的义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检查中了解到的国家机密、事务所及其客户的涉密信息、财务信息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二)与被检查事务所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保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宴请、礼品或礼金等。

  第二十二条 省注协秘书处应在检查结束后,向抽调的检查人员支付适当的检查补贴,并对表现优秀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和重点培养;对违反检查纪律的检查人员予以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事务所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参加检查,并支持其工作。

  事务所应当保证检查人员在参加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检查期间的业绩考核与评价、薪酬待遇等不因参加检查工作而受到影响。

  第六章 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在实施现场检查前,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公布被检查事务所名单,并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事务所。

  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事务所应当在接受检查前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按照检查通知要求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事务所应当依据下列要求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一)及时全面地提交检查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三)确定专人负责与检查组的联络;

  (四)妥善安排股东(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和其他相关人员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

  (五)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准时参加检查组召集的会议,及时进行意见反馈。

  对于被检查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不配合检查工作,不按时间、数量要求提供或以各种借口不予提供相关资料,经提醒或敦促没有效果的,检查组在请示注册会计师协会并经其同意后,可以撤出被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对相关事务所予以公告并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制定检查纪律并传达到检查人员。检查组进驻检查现场时要向被检查事务所告知检查纪律。检查人员、被检查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检查纪律。

  第二十八条 检查组一般应对事务所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也可调阅事务所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具体工作程序、内容和方法参照中注协当年的《检查手册》,现场检查工作的实施由检查组长负责。

  第二十九条 检查组应当在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基础上,确定业务项目检查的重点。在实施业务项目检查时,一般应当抽取事务所当年度执行的业务。对于自上次接受检查后执行的以往年度或期间的业务,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样时应当考虑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结果,并考虑样本选取的充分性和代表性。

  第三十条 检查组应当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听取并吸收其合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检查组应当收集检查证据,保证检查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并根据检查证据形成检查意见,向事务所出具检查意见书。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检查组提交反馈意见。检查组从事务所获取的检查证据、反馈意见和重要的沟通事项及结果,应由事务所盖章和相关人员签名确认。对于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拒不盖章或签名确认的,检查组应及时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检查组应当及时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汇报检查进展情况以及检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检查组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定的检查标准实施执业质量检查,编制检查工作底稿。

  第三十四条 检查组应当在完成检查工作后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执业质量检查报告。

  执业质量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检查事务所概况;

  (二)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被检查事务所执业质量整体评价结果;

  (四)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五)业务项目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六)被检查事务所的反馈意见;

  (七)对被检查事务所的整改建议;

  (八)被查事务所执业中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等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整检查工作底稿,形成检查档案(包括电子档案),统一交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组织专家验收检查档案。检查档案验收应符合清楚完整的原则,即检查档案应清楚的反映检查组对被查事务所实施现场检查的完整过程、履行的全部检查程序、所检查的内容与所采用的方法、获取的相关检查证据、得出的检查结论、出具的检查意见书、事务所的反馈意见、检查报告。

  第七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和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一)执业违规事实是否清楚,检查证据是否确凿,事实的认定是否有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

  (二)检查工作是否符合检查程序;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职业准则是否恰当。

  复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三十七条 省注协秘书处应当在复核检查报告和检查工作底稿完成后书面向省注协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审议是否给予被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惩戒及何种惩戒。

  已制定惩戒办法的市注协,应按照本市惩戒办法和行业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严重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行业惩戒,并及时向省注协报送结果。对于问题特别严重的,应移交省注协作进一步处理。

  未制定惩戒办法的市注协,在检查接受后将需要处理的检查结果直接移送省注协处理。

  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执业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并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维护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其陈述申辩和申诉的权利。

  第四十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责成受到惩戒以及其他存在质量控制缺陷的(被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事务所整改情况跟踪检查,督促其切实整改。

  第四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年度检查工作进行总结。省注协应当在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中注协报送年度检查工作总结。地市注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注协报送年度检查工作总结。

  第四十二条 在检查中发现的事务所在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以及内部质量控制、内部治理等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和好的做法,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以适当方式在行业内通报。

  第四十三条 省注协将受惩戒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记录于行业诚信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省注协及各市注协开展专项调查和其他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省注协秘书处应当将年度检查情况及检查结果录入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六条 地市注协可以按照中注协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本制度,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并报省注协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及防伪验证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监管,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不法分子和非法中介机构假冒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出具虚假鉴证报告,全面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根据中注协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全省事务所的监管方式之一。

  第三条 在河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事务所(含外省事务所在河南省设立的分所)以及在河南省执行法定业务的外省事务所均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省内事务所到省外执业应当遵守当地规定,当地没有规定的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事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开展的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即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专项审计业务、验资业务及其他鉴证业务均属于业务报备的内容。

  第六条 事务所业务报备采用网上实时报备方式。各事务所应当在所在业务终了,出具业务报告时,实时将有关业务信息录入省注协网上业务报备系统。

  第七条 事务所应将,获取的业务报备系统随机分发的防伪验证码,完整无误的打印至对外出具的鉴证报告正文每页的右上角。

  第八条 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上打印有防伪验证码仅证明此业务报告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九条 在河南省内执业的外省事务所,每承接一项业务需向省注协提交事务所介绍信、营业执照复印件、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事务所注册地省级注协出具的证明、业务约定书、收费发票存根联,到省注协申请临时登录帐户,登录业务报备系统进行业务报备、获取防伪验证码。

  第十条 事务所将业务报备信息录入业务报备系统的,原则上不予撤销。

  如事务所和委托人达成解除鉴证服务协议的,事务所应提交双方签署的解除该项服务的证明及相关鉴证报告的复印件,经省注协审核后,可以撤销。

  第十一条 事务所操作人员录入报备信息错误、需要修改的,应向所属注协提交加盖事务所公章的修改申请和相关鉴证报告复印件,修改申请中应注明申请退回鉴证报告报备的原因。经所属注协审核同意后,可以退回。

  事务所修改后,应再次报备该报告信息。

  第十二条 事务所一旦将报告信息录入报备系统且已经产生防伪验证码,并通过所属协会确认,该报告随即具备了外部可以查询的条件。

  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等鉴证报告使用人可使用防伪验证码登陆省注协网站查询验证该报告真伪。

  第十三条 省注协根据工作需要,可向有关部门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报备信息。

  第十四条 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报备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业务报备和防伪验证码管理。

  第十五条 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为业务报备及防伪验证码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所上报的相关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事务所受到省及省以上行政机关作出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或受到协会公开谴责惩戒的,暂停防伪验证码使用权限。

  事务所停业期满或改正其不当作法的,经省注协同意后恢复其使用权限。

  第十七条 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防伪验证码使用权限:

  1.被撤销行政许可的;

  2.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自行终止的;

  4.注册地址迁出河南省的。

  第十八条 事务所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备、虚假报备、报备不实或不报备的,或未按照要求打印防伪验证码的,省注协将依据行业惩戒办法和《行业自律公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惩戒,同时将有关惩戒信息计入行业诚信档案。

  第十九条 省注协负责审核省直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各市注协负责本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的审核。重点审核报备信息的完整性、合规性,必要时可实地核查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的真实性;不符合要求的报备信息,注协应将其退回。

  第二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报备中了解到的会计师事务所重要信息及其客户情况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3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及行业相关规定、准则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投诉、举报。

  第三条 涉及以下内容的投诉、举报,省注协应予受理:

  (一)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涉嫌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及其他行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涉嫌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及其他行业自律制度的行为;

  (四)其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不属于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包括:

  (一)不属于行业管理和协调范围内的问题,如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之间个人纠纷、分配矛盾等;

  (二)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三)投诉、举报事项正由其他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四)投诉对象不明、具体事实不清的;

  (五)事实不清、材料不充分的匿名投诉举报。

  第五条 对不属于省注协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作充分登记并建议投诉人应向其它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条 投诉、举报可采用来电、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但原则上应形成书面材料。

  第七条 投诉人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投诉举报事项。

  第八条 省注协注册监管部为投诉举报具体受理机构,负责接待来电来访、受理登记。

  第九条 省注协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投诉人反馈。

  第十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省注协应组织调查人员落实、写出调查报告、做出处理。其中涉及各市的投诉举报,按照属地原则,原则上由各市注协负责调查处理。但对于问题特别严重的投诉、举报,由省注协直接负责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态度端正,认真负责;(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四)严格为投诉举报人保密,不得泄漏投诉、举报人的身份、单位及其他个人信息;(五)保守查处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六)与投诉举报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一般情况下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需经协会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查处过程中,应重视协调工作,对性质不严重、不需要处罚处理的问题和事务所间、事务所内部矛盾应以协调为主,讲明政策,化解矛盾,切实发挥协会的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十四条 经调查属实的投诉、举报,涉嫌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省注协将按照行业惩戒办法予以处理;涉嫌违法行政违规的,移送省级财政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投诉、举报案件提出的处理意见及相应的调查报告属于协会内部工作资料,不作为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的鉴定证明,不得向投诉举报人出示和提供。但对处理结果或惩戒决定,投诉举报人享有知情权。

  第十六条 行业惩戒决定、行政处罚及司法机关追究处理结果,将记入行业诚信档案系统。

  第十七条 被投诉、举报对象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阻挠协会调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业惩戒或提交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经调查发现投诉举报人弄虚作假、捏造或歪曲事实、捕风捉影、诬告、诽谤他人或扰乱行业秩序,涉及协会会员的,由省注协予以行业惩戒;投诉举报人不是协会会员的,移交投诉、举报人所在单位处理。诬告陷害情节严重的,或造成恶劣影响、损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的,将建议受害者依法提起法律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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