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1-11-23 14:24:4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辽政发[2011]4号文件规定,辽宁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全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上述规定自2011年2月1日(含2月1日)起执行。即:税款所属期为2月1日以后的(含2月1日),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2%;税款所属期为1月31日以前的(含1月31日),仍按1%的标准执行。
三、辽宁地税征管系统中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率已经进行了调整,纳税人要按照调整后的费率,计算地方教育附加,填报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