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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

财企[2011]480号

颁布时间:2011-12-29 17:19:32.000 发文单位: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55美元。起征点提高后,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仍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具体征收比率及速算扣除数见下表(计算公式见附表):

原油价格(美元/桶)   征收比率   速算扣除数(美元/桶) 
  55~60(含)   20%   0 
  60~65(含)   25%   0.25 
  65~70(含)   30%   0.75 
  70~75(含)   35%   1.5 
  75以上   40%   2.5 

  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后,其他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石油特别收益金申请表

  财政部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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