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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开展2021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甲级资质审批工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2021年第7号

颁布时间:2021-08-04 发文单位:水利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及《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和《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18〕第3号),水利部决定开展2021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甲级资质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质审批范围

  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5个类别晋升甲级资质。

  二、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材料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可在水利部行政审批在线申报系统下载)。

  2.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3.技术负责人的履历情况一览表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4.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含本单位质量检测人员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自申请当月之前三个月(2021年7月至9月)的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社会保险应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险种;退休人员需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复印件,包含2021年7月至9月),其中年龄未满60周岁的,还需提供退休证明文件,年龄满60周岁的,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5.近三年内(2018年8月至2021年7月)承担的质量检测业务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复印件、检测工程等级证明材料及代表性检测成果)。

  (二)有关要求

  每个专业类别需提供上述所有申请材料,并装订成册。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统一受理甲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批事项申请。申请单位于2021年10月18日至24日通过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网上预受理,通过预受理后于2021年11月1日前将纸质材料邮寄至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逾期不提交纸质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水利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公示和依法组织听证所需的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资质等级证书。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单位需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填报注册登记、资质、人员、业绩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并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的信息相一致。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我部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单位两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记入申请单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中所列参数需与《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18〕第3号)所列参数相对应。参数引用的标准和规范,需优先采用水利行业标准和规范,无水利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可采用国家标准和规范或其他行业标准和规范。

  (四)现场领取资质等级证书时,需提供质量检测人员职称证书原件、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凭证原件,以备核验。

  五、联系方式

  (一)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

  联系电话:010-63202526

  (二)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平台技术支撑)

  联系电话:010-63208000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机关东楼一层)

  邮政编码:100053

  水利部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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