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单独收取的电费是否可以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参考《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赁房屋或场地,除收取租金外,因转供水、电单独向承租方收取水费、电费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按水、电的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可以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租方(不包括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参考《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赁房屋或场地,除收取租金外,因转供水、电单独向承租方收取水费、电费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按水、电的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可以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租方(不包括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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