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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4]33号

颁布时间:2015-05-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按照创新体制机制,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主体作用,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同步发展,加快构建政府保障基本、社会增加供给、市场满足需求的多元化养老服务业发展新格局,使养老服务业成为我省调结构、惠民生、促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与医疗康复、文化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金融保险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具有青海特色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到2020年:

———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健全。达到标准的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乡镇和60%以上村。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服务机构总床位比例达到20%以上。各县建有1所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信息系统覆盖省内主要城市市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础养老服务基本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基本养老服务有效保障。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统筹城乡、区域、行业的养老服务资源,倡导家庭、个人依法承担养老责任,不断满足各类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托底服务,基本满足政府供养对象的养老服务需求。基本建成90%左右的老年人可居家养老,6%左右的老年人能得到社区养老服务支持,4%左右的失能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

———养老产业规模显著扩大。推动以老年生活照料、产品用品、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娱乐、老年教育、金融服务、旅游休闲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全省机构养老、社区和居家生活照料、护理康复及相关养老服务提供8万个以上就业岗位。规划建设若干养老服务示范基地,发展一批富有创新活力的养老服务中小企业,培育一批养老服务业知名品牌。

———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评价体系、人才培养体系、管理监督体系更加完善。养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鼓励和吸引更多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敬老、爱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发挥政府主导和引领作用,加快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服务标准、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等政策体系,建立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制度,促进养老服务业依法、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以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为目标,完善政策措施,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完善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农村五保老人政府供养制度,保障特困老年人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强化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站)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各地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区,要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确保用于养老服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未达到规划和标准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并不得挪作他用。加强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提高使用率和综合效益。加快推进社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三)着力提升农村牧区养老服务。提倡农牧区发展具有当地特点和民族特色的养老服务。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支持乡镇五保供养机构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依托行政村、牧民定居点,充分利用村级活动场所、农家大院和闲置校舍等加快农村互助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生态移民和异地扶贫搬迁等重点扶贫项目中,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等公共设施建设。培育农村为老服务的社会组织,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全面推行农村赡养老年人协议制度,督促家庭成员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积极探索五保老人分散供养新模式,制定农村牧区代养孤寡老人政府购买服务办法,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帮助留守、失独、经济困难老年人解决养老困难。各级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牧区倾斜。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建立城市公办机构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的支援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服务能力。

(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场所)。制定完善民办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养护型和医护型养老机构。扶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面向经济条件一般的老年群体提供养老服务,鼓励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面向经济条件好的老年群体提供中高端养老服务。支持现有民办养老机构改善设施条件,提升服务质量。支持社会资本以独资、承包、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兴建老年公寓、老年养护院等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运营补贴等购买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引导社会力量承接公办养老机构运营,开展养老服务。鼓励个人利用社区居民住宅兴办10张以上床位的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鼓励宗教界和慈善公益组织投资养老机构和设施,参与养老服务。通过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方式,积极引进省外养老服务资源参与我省养老服务业,利用资金、管理和专业人才,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调结构、上水平。

(五)加快推进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用适用。各县(市、区)至少有1所以供养“三无”对象为重点的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发挥托底作用,为城乡“三无”老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失独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县、乡人民政府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加强农村牧区乡镇敬老院建设和功能改造,逐步将其扩展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加强公办养老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稳妥地把专门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床位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应稳步实行公建(有)民营。

(六)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提倡老年人居家养老,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履行赡养义务。培育和扶持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支持社会力量成为居家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以加盟、参与、托管等方式运营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优先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基本服务。鼓励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支持其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打造特色品牌。加快县级、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使居家老年人能够就近就便获得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多样化养老服务。支持社区开展老年文化体育娱乐活动。鼓励专业养老机构利用自身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

(七)积极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推动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支持养老机构内设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并纳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定点范围。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支持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站点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实现老年人在养老和医疗机构之间便捷对接。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病防治和康复护理。鼓励医疗机构转型为老年护理机构或增设老年护理设施。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的医养融合式服务机构。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加快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意外伤害和长期护理等保险保障。

(八)稳步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将养老服务业列为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鼓励发展养老服务类中小企业,扶持发展优势企业,推进各类养老服务产业协调发展。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投资养老服务产业。在省内适宜养老地区规划建设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全省性养老服务基地,满足老年人省内异地养老服务需求。支持相关行业拓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信息服务,加强残障老年人康复辅具配置等专业化服务。发展老年文化教育,办好老年大学。建设老年文化传播网络,支持开设老年广播电视专题节目,出版老年适读报刊、音像制品,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支持企业开发、生产、经营安全有效的老年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为老年人购物提供方便。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老年人储蓄、保险、投资、以房养老、财物助老等金融产品。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行业类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规范,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推动养老机构互动交流,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九)加快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制定养老服务人才发展规划并纳入全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机制,加强养老服务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社会工作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心理咨询、康复护理和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依托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大专院校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实训基地,组织开展远程培训。2020年实现各类养老机构院长和护理员持证率达到100%。

(十)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建设,打造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基础、信息化技术为手段、专业养老(家政)服务为依托的社区“虚拟养老院”,为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提供支持,不断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水平和为老服务效率。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需求的服务项目。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投融资政策。要通过完善扶持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吸引更多民间资本,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充分运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有效信贷投入。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按照相关政策投资养老服务领域,支持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引导和规范保险机构开发推广适合老年人的养老保险、意外保险、健康保险等保险产品。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和管理体系,对信用等级高的养老服务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要统筹考虑养老服务业发展需求,按一定比例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设施改造。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要求,对新增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并明确标示。经养老服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实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分类管理,明确配建的面积、容积率、开发投资条件和开发建设周期。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为名“圈地”、“囤地”。

(三)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宽带互联网、有线电视、固定电话费等费用,按居民类或优惠价格执行。对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可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家庭服务业及社会组织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四)完善补贴支持政策。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不断完善高龄老人补贴制度,探索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和经济困难且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护理服务补贴制度,完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办法,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当地政府要建立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制度。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接收政府供养对象的,应按规定标准拨付生活、照料等经费。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的比例不得低于50%,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进一步完善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五)完善从业政策。建立健全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社会地位和职业待遇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的岗位吸引力。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及职称评审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对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就业困难群体与养老机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逐步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逐步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鼓励护理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机构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享受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政策。建立社会工作者人才引进机制,通过人才引进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养老服务行业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六)完善公益慈善政策。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引导其参与建设养老机构、开发养老产品、开展需求评估、提供养老服务。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老年人方面的作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发展互助式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建立老年人参与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鼓励低龄健康老人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扶持发展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制定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推进和创新养老志愿服务。倡导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中小学生和在校大学生、大学毕业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把养老服务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督促检查。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牵头,民政、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新闻出版、卫生计生、税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金融、老龄等部门参加的养老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各司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统筹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协调发展。

(二)加强监督管理。民政部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机制,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养老服务业监管,加大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疾病防治、康复护理、服务价格等方面监管力度,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健全养老服务司法保障制度,维护好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服务对象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发展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大力宣传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竞赛,努力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要结合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宣传弘扬优良的养老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人人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各市州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省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单位职责,制定具体措施。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和老龄办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6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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