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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5]20号

颁布时间:2015-05-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城市地下管线(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强化管理、消除隐患、因地制宜、创新机制的原则,把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作为政府推进城镇化建设和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应急防灾工作,进一步优化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全面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到2017年底,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并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网改造,提高管道本质安全性,显著降低管网事故率,避免重大事故发生。力争到2025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体系,大幅提升城市地下管线应急防灾能力和安全运行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全面清查城市范围内地下管线现状,获取准确的管线数据,掌握地下管线的基础信息和存在的事故隐患,明确管线责任单位,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实行属地负责制,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普查工作要求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179号)的规定。驻军单位、中央在黔企业和省属企业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所属地下管线的普查工作。普查成果要按规定集中统一管理,其中军队管线普查成果按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和军队保密要求提供和管理。2015年6月底前,设市城市和贵安新区直管区制定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普查工作;县城2015年底前制定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方案,2016年底前完成普查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全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能源局、贵州电网公司、省内各通信运营企业)

(二)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各地人民政府要利用普查成果,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地下管线原始档案管理,满足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和应急等工作需要。设市城市和贵安新区直管区2015年启动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2017年底前基本建成;县城2017年启动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中央在黔企业、省属企业和管线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建立完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满足管线运行、维护等工作需求。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应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实现信息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涉及国家秘密的地下管线信息,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推进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智慧城市相融合。(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各地人民政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统筹各类地下专业管线布局,优先考虑军队管线建设需求,合理确定管线设施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基本要素,加强与道路交通、人防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电网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的衔接,合理安排建设时序,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和贵安新区直管区要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2017年底前,县城要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防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能源局、贵州电网公司、省内各通信运营企业)

(四)加大老旧地下管线改造力度。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治理安全隐患优先的原则,督促管线运营单位制定老旧地下管线改造计划,有序实施老旧管线改造。加快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供水管网的改造。推进老城区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和建设。改造运行时限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管道。对存在塌陷、火灾、水淹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电力、通信和广播电视网地下通道进行专项治理、维修和升级改造。推进城市电网、广播电视网、通信网架空线入地改造。实施“宽带贵州”行动计划,推进“光纤到户”改造工程,推动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建设和基于广播电视网络的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国内IP电话等“三网融合”业务。到2020年,完成老旧管线改造工作,切实提升城市地下管线事故防范、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能源局、贵州电网公司、省内各通信运营企业)

(五)积极稳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探索建立投融资、建设维护、有偿服务、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机制,提高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水平。鼓励城市新区、产业园区稳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科学设计施工,优化布局各类管线,满足管线单位的使用和运行维护要求,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2015年在贵阳市、六盘水市启动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程,到2017年贵安新区直管区和其余设市城市至少完成一条综合管廊试点工程。(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防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能源局、贵州电网公司、省内各通信运营企业)

(六)统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地要有序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调查和评估,研究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工作,合理布局地下空间设施与地下管线设施。同时,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为城市空间布局的重要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满足国防和人防建设的要求。(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省发展改革委)

(七)严格实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经批准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对城市地下管线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并将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作为控制性规划和地下管线建设的基本依据。未进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地下管线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实施。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施工许可证;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地下管线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备案;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类违反规划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严肃处理。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允许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区内除外)。(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

(八)统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和城市道路的建设时序。城市道路工程实施前,道路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管线建设运营单位,依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道路建设计划,制定管线建设计划,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统筹安排各类管道建设,力争一次敷设到位。对暂不能实施建设的管线,要按规划预留管线位置。对实施综合管廊的路段,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实行道路挖掘年度总量控制和新、改、扩建道路禁挖年限控制相结合的管控制度,严格控制道路挖掘,杜绝“马路拉链”现象。(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防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能源局、贵州电网公司、省内各通信运营企业)

(九)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行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竣工测量及档案移交等制度。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作业安全。对于可能影响其他已有地下管线安全的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辨识危险因素,制定施工保护方案。对于可能涉及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作业,建设单位要认真查阅资料,掌握管线布局,严禁在情况不明时盲目进行地面开挖作业。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测量,及时将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录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建设单位对测量数据和测量图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对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建立和执行施工前报审、动工前会商、施工中保护、施工后恢复的工作制度,严厉查处未经许可批准和在情况不明时盲目施工、野蛮施工造成管道安全事故的行为。(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能源局、贵州电网公司、省内各通信运营企业)

(十)加强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管理。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管线单位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配备专门人员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强化监管预警,发现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或隐患要及时处理;对危及管线安全的施工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将有关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工程建设需对已有市政管线进行迁建的,建设单位应在取得管线权属单位同意后,由双方协商实施管线迁建工程。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市政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市政地下管线,须向城市规划、道路主管部门报告,并拆除废弃的管线。对权属不明的废弃市政地下管线,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组织拆除,对无法拆除的,应封填管道及检查井。

重视消除安全隐患。对日常巡护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管线权属单位研究整改措施,制定工作计划,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加大力度清理占压地下管线的违法建(构)筑物。清查、登记废弃“无主”管线,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管线要及时处置,消灭危险源,其它废弃管线应在道路改、扩建时予以拆除。贯彻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要求,认真落实窨井盖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及时修复盗失和损坏的设施;采用防坠落、防位移、防盗窃等技术措施,提高窨井盖安全防护性能,避免窨井盖伤人等事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能源局、贵州电网公司、省内各通信运营企业)

(十一)完善法规体系。贯彻国家关于地下空间管理、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研究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实际,可出台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惩戒措施,促进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防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能源局)

(十二)鼓励利用先进科技。鼓励各地在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应急防灾等工作中,广泛应用精确测控、集中监控、无损探测、快速修复和隐患事故预警等先进技术。积极推广有利于提高管道安全性的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能源局、贵州电网公司、省内各通信运营企业)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地人民政府是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纠正“重地上、轻地下”,“重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维护”等错误观念,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城市地上地下设施建设,切实做好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提高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水平。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健全工作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全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能源局、省人防办、省保密局等省有关部门和驻黔部队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筹指导全省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将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及跨军队和地方的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形成分工明确、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各地人民政府要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协调联动,共同加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三)加大政策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各地人民政府和管线单位要积极落实资金支持,加快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改造,支持管线普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动综合管廊试点建设,引导企业加大对管网维修、维护和升级改造的资金投入。加快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分清政府与企业边界,确需政府举债的,可通过发行政府一般债券或专项债券融资。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开展基础设施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PPP)试点,探索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债券等市场化方式融资。推进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地下管线设施建设和运营。深化银企对接,支持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加大信贷投资力度。各级政府部门要规范、优化地下管线建设改造行政审批手续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加强管线信息安全保护,涉及国家秘密的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涉及境外企业或人员参与的,必须经依法批准;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积极引导社会参与。各城市要结合“12319”数字城管信息平台和“智慧城市”建设,畅通地下管线事故信息报告渠道,建立快接、快处的处置工作流程。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积极开展“管线挖掘安全月”主题宣传活动,增强公众保护地下管线的意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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