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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5]78号

颁布时间:2015-08-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苏政发[2015]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深化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严禁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研究出台《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和《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00号),着力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水平逐步提升。但必须清醒地看到,一些地方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不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发的相关程序规定得不到严格遵守,存在以一般文件形式替代规范性文件、规避虚化合法性审查等现象。各地、各部门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重要性的认识,坚持统一管理、全面规范、分级负责,致力于强化合法性审查的制度和能力建设,真正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把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要求

(一)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和主体。除规章外,凡我省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均属于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发的,除已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外,都应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部门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可就其中某些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二)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和时限。各地、各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在文件草案提交讨论决策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文件起草单位要将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公众意见和专家论证材料、制定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文件等)一并送交法制机构。法制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合法性审查的形式和内容。法制机构综合采用书面审查、现场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注重通过委托审查、邀请论证、公开点评等办法,发挥法律顾问等第三方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中的作用。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是否与上级政策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矛盾,是否违反制定程序等。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不一致或存在重大争议的,由起草单位牵头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或召开由相关单位、行政相对人和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三、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

(一)公众参与和专家点评机制。各地、各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要采取听证、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吸收公众参与,并组织专家进行点评。完善点评规则,扩大点评范围,突出对重大改革和发展事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热点等方面规范性文件的点评。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对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论证。

(二)监督检查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层级监督的要求,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发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不当行为。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查。备案监督机关法制机构要采取集中检查、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报备单位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

(三)定期清理机制。各地、各部门要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每2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1次清理,对已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后继续有效或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向社会公布。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本通知下发后,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于2015年10月31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对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要建立数据库,通过门户网站供公众查阅。各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结合实际部署推进。

(四)责任落实和追究机制。凡属规范性文件而未按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审查建议或被备案监督机关发现的,文件制定机关须按规定限期撤销文件。制定机关未严格落实相关要求,导致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被建议撤销的,备案监督机关要追究制定机关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备案监督机关或监察机关按规定程序启动行政问责机制。

四、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保障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合法性审查制度,完善内部起草、审核和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合法性审查的主体、程序、内容和责任,推动合法性审查各项政策举措取得实效。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构和人员,尚未设立法制机构的部门要明确专门处(科)室和人员负责。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发挥好法律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中的作用,健全法律顾问和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通过集中轮训、学习考察、经验交流、专题研究、个案研讨等多种途径,不断提升合法性审查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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