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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5]80号

颁布时间:2015-07-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是产业链和创新链中的关键一环,具有人才密集、技术先进、附加值高、带动性强等行业优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高技术服务业和科技服务业等发展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省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要求。以深化改革为动力,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快检验检测体制机制创新,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做强做大,为我省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提供重要技术保障。力争到2020年,全省检验检测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市场活力进一步增强,新型服务业态不断涌现;检验检测新技术、新方法得到充分应用,检验检测智能化水平不断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机构布局更加合理,以检验检测技术为核心的产业链服务与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更加融合配套;形成一批创新能力强、服务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居全国前列的检验检测品牌机构,基本建成适应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统一规范、公正诚信、接轨国际、开放融合”的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市场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建立检验检测机构管理综合协调体制,强化政府制订规章政策、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引导等职责,深化检验检测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健全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各项支持政策。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稳妥推进检验检测市场化改革,加大市场开放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社会各方平等进入检验检测市场,不断提升检验检测社会化服务水平。

——坚持创新发展。充分应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加强检验检测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运行模式创新,发展新型检验检测服务业态,拓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高技术检验检测市场空间。

——坚持诚信自律。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完善检验检测诚信体系,加强检验检测行业自律,强化对检验检测行为的政府、市场和社会共治,不断提升检验检测公信力。

二、激发市场活力

(三)改革市场准入机制。清理不利于检验检测市场健康发展的规章和政策文件,切实减少检验检测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加大检验检测市场开放力度。进一步简政放权,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事项,以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资质认定为核心,建立由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受理、质监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联合审查的资质认定电子审批“一站式”服务工作新机制,优化简化行政许可流程,避免重复认定。(省法制办、省质监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负责)

(四)支持社会力量进入检验检测领域。推行行业准入负面清单管理。鼓励不同所有制检验检测机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不断增强权威性和公信力。大力培育和发展计量校准服务市场,鼓励外资检验检测机构及国内龙头检验检测机构在浙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鼓励和允许企业将生产、研发自检工作分包给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政府和社会管理机构对有关许可、认定、认证、认可等检验检测结果应当予以采信。支持各类企业将具有比较优势的检验检测与产品研发、生产、制造分离,设立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牵头,省级有关部门负责)

(五)深化检验检测事业机构改革。全面清理现有检验检测事业机构职能,剥离可市场化的经营性职能,原则上不再参与市场竞争,凡是市场能承担的检验检测服务应交由市场承担,市场暂时不能承担的,设定2—3年过渡期,逐步交由市场承担;保留和加强涉及人民群众安全健康、重大国计民生的检验检测及技术研究、标准规则制定、风险监测评估预警、突发事件应对、质量技术仲裁等公益性职能。深化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逐步推进检验检测事业机构与主管部门脱钩,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检验检测事业机构办有企业的必须与所办企业脱钩;支持条件成熟的经营性检验检测事业机构转企改制。坚持行政监管职能与检验检测相分离,各部门不得将产品抽样、监管执法和处罚等行政监管职能擅自交由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省编委办、省质监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县政府负责)

(六)推进国有机构整合。按照“积极稳妥、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的总要求,推进检验检测资源整合,省级政府部门所属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要加大整合力度,同城同类检验检测机构要逐步予以整合,县级检验检测机构原则上整合为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加快国有检验检测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发展混合所有制检验检测企业。充分发挥现有综合性国有检验检测机构优势,鼓励以资产为纽带,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整合检验检测资源,组建若干省级和区域性大型检验检测企业集团。(省编委办、省质监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市县政府负责)

(七)推动集聚发展和产业提升发展。加强产业集聚地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为质量提升和产业转型提供公共服务。鼓励检验检测机构组建技术联盟,加强业务协作。支持嘉兴市创建国家级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支持杭州、宁波、温州、绍兴等地设立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产业园,强化规划引导和要素保障,发挥区位、土地、资金、环境和人才优势,吸引社会优质检验检测资源入驻,形成集聚效应、规模效应和辐射效应。(省质监局、省发改委牵头,有关市政府负责)

三、提升服务能力

(八)加强能力建设。新建和提升一批国家和省级质检中心,提升日用消费品、先进制造装备、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能力,构建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体系。加强检验检测技术标准研制与应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机构牵头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提升我省检验检测行业话语权。推动检验检测行业“机器换人”,充分应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发展“智慧检测”。(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九)强化技术创新。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全省重大基础研究、核心技术研究以及重大科技专项攻关,创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载体。加强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完善检验检测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积极开展检验检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提升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等能力,完善新产品测试服务。(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十)大力发展检验检测服务关联产业。围绕产业链和创新链融合发展,重点引导各类集聚区、开发区(园区)开展面向设计开发、原料采购、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检验、分析测试、计量校准、标准信息等综合服务。加强检验检测、分析测试、计量校准等高端、智能仪器设备以及配套试剂、耗材、标准物质等的研发和制造,完善检验检测产业配套服务。(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等分别负责)

(十一)积极推进检验检测服务信息化和社会化。运用信息化技术,发展在线检测,开拓电子商务和跨境贸易领域认证检测服务。推动国家和省级检验检测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类型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非营利方式向企业和社会开放实验室环境设施、检测仪器设备、技术成果等资源。(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等分别负责)

(十二)培育知名品牌。制订实施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提升发展工作计划,创建检验检测服务业名牌。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意识,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增强核心技术能力,加强市场业务拓展,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增强检验检测机构的品牌意识,引导其开展服务商标注册,大力培育检验检测服务业的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扶持检验检测服务关联产业和配套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提高品牌影响力和产业带动力。支持检验检测机构引入物联网等新兴技术,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模式,提升品牌美誉度。加强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品牌保护力度,严厉打击检验检测领域品牌侵权违法行为。(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十三)提高国际化程度。支持检验检测龙头骨干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广泛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加强与国际知名检验检测机构的对接,联合开展科研攻关、标准制订、能力比对验证,实现检验检测结果和技术能力互认,提升“浙江制造”产品出口便捷化水平。支持检验检测机构承接国际检验检测服务外包,通过海外并购、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国际影响力。(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牵头负责)

四、加强政策支持

(十四)加大要素资源扶持。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检验检测服务配套要纳入开发区(园区)建设规划。鼓励用地单位通过对城镇低效用地进行再开发,充分利用企业已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检验检测项目,享受国家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和科技服务业有关土地、金融等各项要素资源支持政策。推进实施第三方检验检测保险制度。鼓励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商业原则加大对检验检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企业上市,拓展直接融资渠道。(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金融办、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分别负责)

(十五)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各级财政要建立检验检测公共财政投入咨询和评估机制,推动财政资金的统筹使用和集中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综合运用引导基金、创投基金、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等方式,加大对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推广运用政府产业基金、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急需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十六)加强人才培养。加大对检验检测高端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支持检验检测企业依托项目、平台引进培养技术领军人才。支持省内大中专院校设置检验检测相关学科专业,采用多种形式,培养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适用技能人才。鼓励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省重点创新团队,引导优秀科研团队研究重点向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领域延伸。(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分别负责)

(十七)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制定政府购买检验检测服务目录和清单,各级政府部门在执法检查、行政许可前置技术审查等领域所需的检验检测服务,要逐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统一、公开、透明的信息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公开招标。(省质监局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等省级有关部门参加)

五、营造诚信环境

(十八)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加强对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的评审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运用检验检测能力比对验证、飞行检查、部门联动检查等手段,加大综合监督力度,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完善检验检测市场退出机制,维护检验检测行业秩序。(省质监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负责)

(十九)构建诚信体系。建立检验检测公共信息平台,发布检验检测行业信息,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落实检验检测机构法人主体责任,加快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和信用公示制度。实施检验检测信用分类管理,完善检验检测信用体系。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公开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省质监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健全行业共治机制。支持检验检测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在规范市场行为、组织人员培训、促进技术交流、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畅通检验检测投诉举报渠道,强化消费者、企业及各类社会组织监督。加大宣传检验检测知识、品牌机构和公共服务优秀典型,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省质监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和职责分工,完善具体配套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3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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