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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晋政发[2015]39号

颁布时间:2015-10-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晋政发[2014]16号)精神,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实现到2020年全省养老机构超过1500家,其中民办养老机构和公办民营养老机构占70%以上的目标,现就支持社会力量(包括民间资本、社会组织、企业法人等)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

(一)放宽养老服务业准入。实行“先照后证”,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社会力量开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

(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在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举办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餐桌等养老服务机构,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养老服务。

(三)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机构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股份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投资建设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异地互动等形式的养老集团,扶持培养一批竞争力强、具有示范性、窗口性的养老服务品牌。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四)实施建设补助制度。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满一年的,由省财政给予5000元/床一次性建设补助。

(五)实施运营补贴制度。对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一年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由许可部门的同级财政负担,补贴标准按照自理、半失能、失能老人分别为每人每年1200元、1800元和2400元。

(六)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省、市、县三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不断满足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消费。

(七)实施以奖代补制度。对社会力量投资分别在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一年以上的,由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奖励。市级福利金再给予不低于以上标准30%的奖励。

三、推进配套政策措施落实

(八)保障用地需求。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应优先给予用地保障。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每年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由各市统筹安排,应保尽保。各市用地计划指标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使用留省用地计划。

(九)加快城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2015年到2016年,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完成市级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6年到2017年,市县规划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完成县级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从根本上解决养老用地瓶颈问题。

(十)实施公建民营市场化运营模式。政府投资举办的特别是没有运营、没有机构编制或运营效果不好的养老机构,要按照管办分离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交由社会力量进行市场化运营。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收政府保障对象,承担兜底功能。

(十一)解决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场所。各级政府要按照人均不低于0.1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或低偿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重点支持社会力量承接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

(十二)充分盘活利用社会闲置资源。支持社会力量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投资改造闲置医院、学校、培训机构、楼堂馆所、疗养院等国有资源及其他可利用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服务业。

(十三)加强金融扶持。政府设立养老专项扶持资金,通过财政补助、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推进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对规模较大、发展看好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信贷支持,简化审批程序,实行优惠利率。支持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允许民办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挂牌、上市或通过股权质押、发行债券、众筹平台等方式融资。 

(十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条件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通过上述途径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境内外资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电视初装费。

(十五)推动医养融合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院(站)、老年病医院等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相应标准和程序予以审批和执业登记。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六)加强人才保障。支持高等和职业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鼓励护理、康复、心理、社会工作、养老服务等大专院校毕业生到民办养老机构就业。民办养老机构法人单位要依法与毕业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对养老机构吸纳劳动者就业的,享受《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41号) 中所规定的就业补助、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有关补贴政策,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从上级补助的就业资金中解决。省、市两级民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民办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和家政企业从事养老服务的护理人员进行免费技能培训,力争到2020年从业护理人员的持证上岗率达到85%以上。

四、实施产业创新驱动 

(十七)探索搭建养老服务业发展投融资平台。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广泛吸收金融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探索组建山西养老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并进行市场化运作,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养老产业。

(十八)探索设立健康养老园区。在太原、大同、晋中等市探索设立健康养老园区,由政府配套建设医疗护理和活动设施,吸引国内外社会资本和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健康养老公寓,建立“住、养、医、护、康”五位一体的养老服务健康休闲园区。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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