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政办发〔2019〕43号
颁布时间:2019-12-31 发文单位:伊犁州政府办公厅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行〔2019〕207号),现就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治州本级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除确因工作需要可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和市内交通费应当自行解决。
二、出差人员按照《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4〕57号),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伙食补助费领取标准为:赴疆内、青海、西藏出差按照每人每天120元领取;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差按照每人每天100元领取。
市内交通费领取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三、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向伙食、交通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和交通费,并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具体交纳标准如下:
1、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
2、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3、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4、州本级单位工作人员到伊宁市邻近县开展公务活动,当天返回的,所在单位按照每人每天60元发放伙食补助,凡由接待单位安排工作餐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当天无法返回的,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按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
伊宁市邻近县是指伊宁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霍城县。
5、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结清全部住宿费用,不给基层增加负担。出差人员无住宿费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6、鼓励工作人员出差乘火车、营运客车。乘车补助凭车票按趟计算(从出发地到工作目的地为一趟),根据职级不同分别发放。
四、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能够出具税务发票的,必须向出差人员出具税务发票;不能出具税务发票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
五、接待单位应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在收取相关费用一个月内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公务出差不得使用私家车,若发生意外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六、参加“民族团结一家亲”结亲走访活动期间,不得领取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七、在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参加食宿非自理的会议及培训班,不发放伙食补助。若食宿自理,会议、培训期间每人每天按当地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若期间有接待安排,必须按照相应标准缴纳伙食费;住宿费用在《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4〕57号)、关于转发《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伊州财〔2016〕127]号)规定范围内凭据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州直各部门(单位)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九、出差人员应严格执行以上规定,足额缴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违规者按违反自治州党委十二项规定严肃处理。
十、本通知印发次月起施行。《伊犁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伊州政办发〔2015〕15号)同时废止。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