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规定》情况解读

颁布时间:2021-06-28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自治区市场印发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事项清单>的通知》,现就有关制定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关于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的要求,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规范行政调解行为,及时化解社会争议纠纷,我局出台行政调解工作规定十分必要。此外,由于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职能涉及到消费纠纷调解、商标侵权赔偿纠纷调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纠纷争议调解、计量纠纷调解、专利侵权赔偿纠纷调解、行政复议调解等众多方面,需设立统一的组织机构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二、起草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第23条: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3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7条: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四)《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32条: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五)《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16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40条:农机用户因三包责任问题与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发生纠纷的,可以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农机用户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设立的投诉机构进行投诉,或者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反映情况,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可以调解解决。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八)《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16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31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九)《专利法》第65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其他专利纠纷。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十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2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十二)《商标法》第60条: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17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特殊标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被侵害时,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投诉的,应当依特殊标志所有人的请求,就侵权的民事赔偿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奥林匹克保护条例》第12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9条:未经世界博览会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及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应当事人的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就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1条: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23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十八)《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第二章仲裁检定、第三章计量调解、第四章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的管理的第十五条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纠纷双方或一方的口头或书面申请,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进行调解应根据仲裁检定结果,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

(十九)《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四)受理计量投诉,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

(二十)《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6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四)受理计量纠纷投诉,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二十一)《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到:(四)积极受理计量纠纷,负责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二十二)《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1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专业计量站设置专业计量监督员。专业计量监督员在授权区域内执行规定的计量监督任务,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执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抄送专业计量站。

(二十三)《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16条:当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反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和仲裁检定。

(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借鉴了浙江、广东等地的做法,同时考虑到我局调解工作历史沿革和现行工作实际。征求了药监局及局机关各处、室、局,各事业单位意见,根据所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规定(讨论稿)》(下称《工作规定》)。7月15日经分管领导审批,向相关处室(局)、事业单位、有关协会等广泛征求意见收到12条反馈意见,采纳及部分采纳11条。同时向4家有关企业发函征求,均无意见,最终形成了送审稿。11月16日,送审稿通过了公平竞争审查。11月18日送审稿通过了合法性审查。11月19日通过了区局会议审议。11月23日予以印发。

四、主要内容及作用

主要规定了六方面内容: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主要是明确制定的意义和依据,清晰规定制定的作用;

(二)行政调解的定义、范围依据、原则。定义、依据、原则的明确主要是为了清晰界定行政调解的总体内容,可以防止行政调解的扩大理解,也可以防止行政调解的压缩性理解;

(三)行政调解工作小组及职责。行政调解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立,对于一些重大复杂行政纠纷争议调解可以有力保障,也可以防止涉及多个业务单位的行政争议调解相互推诿和扯皮问题的解决;

(四)行政调解的受理范围和排除范围。受理范围和排除范围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我局工作职责确定的,这对于行政调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而言均有很强的明晰和提示作用,受理范围和排除范围所根据的相关法律规定详见行政调解事项清单;

(五)行政调解的启动和工作流程。主要是告知申请人如何申请行政调解,同时也明确被申请人必须按照流程办理行政调解,对于双方都有很好的约束功能。行政调解办理流程并无法律依据,根据工作实际,方便申请人办理;

(六)行政调解的时限。主要是要求行政调解工作人员遵守调解的时限。

上述六部分内容规定了行政调解机关和行政调解人的权利义务,对于促进我局行政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性可以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