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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1〕51号

颁布时间:2021-08-31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精神,现就自治区与市县(含宁东管委会和红寺堡区,不含其他市辖区,下同)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九次、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结合公共文化领域发展特点,遵循公共文化服务发展规律和法律法规,科学界定权责范围,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运转高效的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不断提升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水平,促进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供给,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繁荣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主要包括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以及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戏下基层、开展文体活动等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总体确认为中央、自治区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自治区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主要包括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确认为中央、自治区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自治区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对纳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录的文化文物部门所属省级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按比例分担,其中:中央财政分担80%,自治区财政分担20%;市、县级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自治区和市县按比例分担,其中:中央财政分担80%,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各分担10%。对未纳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录、非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已命名为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除外)如实行免费开放,所需经费通过各自资金渠道解决。

省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承担;市、县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自治区和市县按比例分担,其中:中央财政分担80%,自治区财政与市县财政各分担10%。

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其中: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中央和自治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和自治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补助外由自治区财政承担;中小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自治区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川区市县场馆所需经费自治区和市县各分担50%,山区市县场馆所需经费自治区财政分担80%、市县财政分担20%。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主要包括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戏下基层、公共数字文化、开展文体活动以及融媒体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试点等。确认为中央、自治区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自治区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安排。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部署要求,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自治区确定并由自治区级部门组织实施或开展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确定并由自治区和市县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确定并由市县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主要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按照组织实施主体不同,分别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中央与自治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自治区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中央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由地方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中央与自治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自治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安排;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中央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等,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中央与自治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自治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组织实施的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组织实施的省级以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方面。主要包括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广播电视发射转播台站、融媒体中心硬件配置,以及其他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场所设施维修和设备配置等。确认为中央、自治区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自治区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市县财政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安排。

(五)文化交流方面。主要包括国内文化交流合作、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等。按照组织实施主体不同,分别确认为中央与自治区共同财政事权、自治区财政事权、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

1.国内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文化交流合作计划,开展展会、演出、展览等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动漫、电影、出版等方面。中央职能部门、自治区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中央与自治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自治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组织实施的事项,由自治区级部门承担的,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由自治区与市县共同承担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县党委、政府确定本地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党委、政府文化交流合作计划,开展展会、演出、展览等对外及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动漫、电影、出版等方面。中央职能部门、自治区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中央与自治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自治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组织实施的事项,由自治区级部门承担的,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由自治区部门与市县共同承担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县党委、政府确定本地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3.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主要包括按照规划开展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运行和相关交流活动。由中央职能部门指导地方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中央与自治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自治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六)能力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公共文化管理、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隶属关系不同,分别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照隶属关系,对自治区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定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对市县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定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管理、电影出版管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管理、文物保护管理等。按照隶属关系,自治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市县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3.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主要包括公共文化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购买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中心的公益文化岗位、组织文化专兼职人员集中培训等。按照工作职责,对自治区级部门及所属机构人员队伍建设经费,确定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对市县部门及所属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确定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自治区预算内投资支出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自治区财政事权或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自治区和市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各市县、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科学界定事权范围,合理划分支出责任,依规做好预算安排,认真落实支出责任,确保公共文化领域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各级财政要统筹财力、优化支出结构,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对符合自治区文化发展规划要求的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予以安排。

(三)健全工作机制,协同推进改革。各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方案精神,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起来,完善相关制度,健全资金分配标准,进一步规范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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