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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阶段性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财建一〔2022〕9号

颁布时间:2022-06-09 18:42:51 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各有关运输航空公司: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民航局《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2022〕1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阶段性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阶段性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民航局《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2022〕142号)要求,支持民航业安全稳定和纾困发展,规范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补贴是指为夯实民航安全基础,以保最低运行航班量和保安全飞行为目标,由中央财政和天津市级财政分别按照65%、35%比例共同承担,对国内客运航空公司经营的在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起飞的航班给予的阶段性财政补贴资金。

第三条  阶段性财政补贴启动条件、补贴对象和范围、补贴标准和期限等,按照财政部、民航局《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2022〕14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我市承担的35%配套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年度预算相关资金予以解决。

第五条  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航班,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拨补贴金额,由市财政局一并将中央和地方配套补贴资金拨付市交通运输委,在满足补贴启动条件下,市交通运输委根据已运行航班初审结果将资金分批拨付至运输航空公司。

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标准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如清算后出现退还补贴资金的情况,各运输航空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足额退还,对未按规定退还的,市财政局将联合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上报财政部、民航局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六条  各有关运输航空公司将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同时,按照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要求,一并同步报送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第七条  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共同负责。依据民航局每周国内客运航班计划表等有关数据,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对申报材料中的航班基本信息情况进行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一步审核后,由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报送民航局。

第八条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整体绩效目标,密切跟踪阶段性财政补贴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正向引导作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月向民航局、财政部报送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在政策执行期结束后,汇总审核航班实际执行情况、地方补贴资金到位情况,报送民航局、财政部。

第九条  国内运输航空公司要从保障航空安全大局出发,真正将补贴资金用于提升安全服务能力,弥补航班运行亏损。坚决杜绝为争取补贴资金随意调整航班、恶意低价竞争甚至骗补等行为,不得将补贴资金用于建设项目等与国内客运航班运行无关的支出。航空公司收到补贴资金后,按照国家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国内运输航空公司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审核中发现虚报、瞒报的,将取消公司申请资格;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天津市财政局会同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期限将根据财政部、民航局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政策结束后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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