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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规〔2022〕6号

颁布时间:2022-05-17 15:50:28 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相关要求,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资助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科发展、智库培育、人才培养以及成果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以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为目标,按照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公正合理、放管服结合、强化绩效、规范安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为研究项目资金、成果奖励和管理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工作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会同市社科工作办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  市社科工作办作为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公示工作;建立完善专项资金项目库;编制和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和分配方案;负责落实科研诚信建设要求,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跟踪检查、预算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八条  天津社会科学院受市社科工作办委托,具体负责专项资金日常财务核算。

第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高等学校、党校、科研院(所)等机构,作为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和专项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三章  研究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研究项目资金,用于资助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的各类研究项目,主要包括年度项目、智库项目、培育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等。

第十二条    研究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研究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研究项目资金支出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研究项目资金分为预算制项目资金和包干制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四章  预算制研究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直接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市社科工作办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

第十七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项目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间接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责任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责任单位不得在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间接费用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

(一)结项等级为“优秀”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40%。

(二)结项等级为“良好”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30%。

(三)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项目在研期间,可按照核定的基础比例支出间接费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社科工作办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的;

(二)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责任单位审批或备案。

(一)设备费预算、外拨资金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项目责任单位审批。

(二)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项目责任单位备案。

(三)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责任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依据项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后,间接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商项目负责人,从项目经费中调剂安排。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需求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第五章  包干制研究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包干制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二十三条  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对于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由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在充分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

对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项目责任单位按照工资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项目资金包干制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应当包括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各方责任、违规惩戒措施等内容,报市社科工作办备案。

  

第六章  成果奖励和管理资金

第二十五条    成果奖励是指按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结果和奖励标准发放的有关奖励。

第二十六条    成果奖励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确保合理合规、公开公平。科研单位不得对成果奖励提取间接费用。

第二十七条    管理资金支出是指市社科工作办开展研究项目评审、鉴定和成果评选等工作所需费用。支出应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七章  预算编制、执行与审核

第二十八条    市社科工作办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围绕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整体需要,结合项目开展及评奖等工作计划,将专项资金三年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建议数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程序审核后批复年度预算。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市社科工作办委托天津社会科学院具体负责专项资金日常财务核算。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一次性拨付、分期拨付和事后补助等方式拨付。其中,研究项目资金一般采取分期拨付办法,其他项目一般采取一次性拨付方式。

第三十一条    市社科工作办应当根据不同类别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研究项目资金应在立项或预算回执获批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责任单位,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资金按资助项目预算拨至合作研究单位,并加强对外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当结合科研活动需要,科学合理安排资金支出进度。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关注资金执行进度,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研究项目资金实行预留制度,预留部分资金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支付。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预留资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金应当纳入项目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我市“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专项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责任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三十六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责任单位要切实强化法人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规范项目预算调剂程序,加强外拨资金、间接费用、劳务费、结余资金等的审核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责任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应当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机制。

第三十九条    研究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项目责任单位的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书》中的经费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四十条    研究项目首次结项鉴定的费用由市社科工作办在管理资金中列支。首次鉴定未通过并组织第二次鉴定的,鉴定费从项目预留资金中扣除。

第四十一条  研究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由项目责任单位统筹安排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对于成果奖励和管理资金年度剩余资金,按照我市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或被撤销的项目,市社科工作办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退回结余资金、退回结余资金和绩效支出、退回已拨资金处理。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回市社科工作办指定账户。

所退资金根据资助项目立项情况分类处理,其中:收回的当年立项项目资金,由市社科工作办结合本年度预算安排,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收回的往年立项项目资金,按照我市财政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责任单位发生变更的项目,原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新项目责任单位转拨需转拨的项目资金。

  

第八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社科工作办按照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编制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和信息公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研活动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项目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四条  市社科工作办按规定对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评价。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项目资金安全。

第四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对项目责任单位和科研人员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问题,严格按国家和我市科研诚信管理有关制度处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人,依法依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四十七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在单位内部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虚假编报项目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六)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七)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在使用项目资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社科工作办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项目责任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7〕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印发时,执行期已结束、进入验收环节的研究项目,按照原办法执行;在研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自主确定执行旧办法或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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