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规〔2019〕9号
颁布时间:2019年04月30日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唐山市、沧州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秦皇岛市财政局、海洋和渔业局,黄骅市、昌黎县、滦南县、乐亭县、海兴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统一按照财综〔2018〕15号规定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执行。
二、除执行国家统一的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外,我省下列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单位:元/年.亩
海域等别用海方式 | 三等 | 四等 | 五等 | 六等 | 征收方式 | |
围海用海 | 池塘养殖用海 | 30-35 | 25-35 | 20-30 | 15-25 | 按年度征收 |
开放式用海 | 筏式养殖用海 | 30-40 | 25-35 | 20-30 | 15-25 | |
浅海底播养殖用海 | 25-35 | 20-30 | 15-25 | 10-15 | ||
利用自然岩石礁养殖用海 | 90-130 | ------ | ------ | ------ |
三、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海洋、海岛资源,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探索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四、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综〔2007〕66号)废止。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