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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的通知

皖财会【2022】907号

颁布时间:2022-08-23 15:07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

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利(水务)局,省水利厅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1〕2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有效推进我省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水利基础设施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基础支撑。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科学合理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水利基础设施资产,对加强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推进水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入账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和责任,有效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在本地区、本部门的有效落实。同时,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的政策解读、宣传培训工作。

二、加强清查盘点,全面准确掌握水利基础设施“家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水利基础设施资产清查盘点小组,制定工作计划,指导各相关单位做好资产清查盘点工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资产清查盘点工作。以2021年12月31日为节点,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本地区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的清查盘点,全面摸清存量水利基础设施“家底”情况,建立台账。清查盘点表格式参见附件1,台账格式参见附件2。

三、准确界定资产范围、管理维护主体和记账主体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通知》相关规定,对水利资产纳入水利基础设施范围进行界定。不应界定为水利基础设施的相关资产,应当在2022年1月1日将其重分类为固定资产、其他类别的公共基础设施等。原会计核算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水利基础设施,应按照本次规定将其重分类为水利基础设施进行调账。在水利基础设施资产清查盘点后,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记账”的原则,并结合直接承担后续支出责任情况,合理确定各水利基础设施具体管理维护主体和记账主体。对于管护主体职责尚不明确的设施,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明确;涉及跨区域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分予以明确。

四、重点抓好基本建设验收后资产入账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抓好竣工验收基建项目资产移交及入账工作,组织工程、财务等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对已竣工验收的项目要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接收方要按要求做好资产登记入账工作,确保资产不重不漏,真实完整。

五、认真做好初始入账成本确认工作对于已按财会〔2018〕34号文件有关规定入账的水利基础设施,无需对其初始入账成本进行调整。对于未入账的水利基础设施,应当以基础设施购建及交付使用有关的原始凭据为依据,包括项目竣工决算资料、项目移交资料、项目投资预算、项目投资概算及建设成本资料等。对于无法取得与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初始购建有关的原始凭据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无法取得原始凭据的事实及理由予以披露。对于无法取得与存量公共基础实施初始购建有关原始凭据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评估,以评估值确定初始入账成本,并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作为原始凭据。对于无法取得与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初始购建有关原始凭据且未开展资产评估的设施,可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成本。具备条件的单位在具体确定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重置成本时,可按照财会〔2018〕34号文件规定,结合水利基础设施具体数量(如长度、面积等)、成新率及重置成本标准等因素计算。在确定重置成本标准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1969年(含)以前建设、有关原始凭据已不可考且在2002年后进行改扩建或大型修缮的,可按改扩建或大型修缮成本作为初始入账成本。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制定本地重置成本标准。

六、明确水利基础设施构成,做好明细核算各记账主体应当按照《通知》中的规定以水利基础设施构成为依据,按照水利基础设施的功能类别和单体工程特征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资产管理系统登记或备查簿登记,备查簿登记内容和格式参见附件3,备查簿同时作为信息卡管理,相关要素可根据需要增加。对于已按财会〔2018〕34号文件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水利基础设施,其明细与《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应当在2022年1月1日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

各记账主体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本《通知》规定完成存量水利基础设施纳入政府会计核算工作。请各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推进情况,于2023年2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工作总结和《水利基础设施资产入账情况统计表》(附件4),分别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和省水利厅(财务审计处)。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水利厅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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