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同意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设立四川分公司的函

沪财企〔2013〕22号

颁布时间:2013-03-2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你公司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具备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同意你公司设立四川分公司。

同时,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完成该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3月20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