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2年5月11日 发文单位:宁夏财政厅
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2〕36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备案2022年林业草原转移支付直达资金分配方案的意见》(财办资环〔2022〕23号)以及《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森林资源管护和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第二批计划的通知》(宁林发〔2022〕41号),现将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直达资金)预算10165万元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10165万元,均为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包括天然林保护管理2466万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7699万元。
二、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2022年将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的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含宁财(资环)指标〔2021〕603号已提前下达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请各市县(区)及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三、根据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的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及相关试点支出不在整合范围。
四、请各市、县(区)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9号)、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21〕14号)等有关要求,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加快项目执行和资金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林草部门,明确细化绩效目标,积极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将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五、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请各市、县(区)、自治区有关单位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请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林草主管部门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财政厅报送2022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于2023年3月30日前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财政厅报送2022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七、其他有关事项。本次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宁财(资环)指标〔2021〕603号)中部分森林资源管护支出进行调整:下达中卫市沙坡头区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535.79万元调整到中卫市直;下达银川市兴庆区、西夏区、金凤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吴忠市利通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固原市原州区的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共计524万元予以调减,调增中卫市直天然林保护管理524万元。
此项资金收入请列入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入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213农林水支出”:天然林保护管理列“2130207森林资源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列“2130209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附件:1.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配表
2.2022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直达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