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办)发﹝2022﹞35号
颁布时间:2022-01-28 发文单位:宁夏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度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已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现将2022年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及预算绩效目标批复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在接到财政厅批复的预算及预算绩效目标后,于2月13日前批复所属二级预算单位,同时将批复文件报财政厅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备案。
二、在批复预算及预算绩效目标过程中,不得调整预算金额和绩效目标内容。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有关要求和审核流程,重新申报、审批。
三、应于2月16日前将预算绩效目标和指标,在各部门官网公开,并截图打印后,盖部门公章报财政厅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备案。
四、预算及预算绩效目标批复和公开工作已列入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考核。
五、各部门要切实发挥绩效管理责任主体作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对批复的预算实施全过程绩效跟踪,预算目标完成后,要根据批复的绩效目标内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切实提高社保基金使用效益。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