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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宁财(资环)指标【2020】642号

颁布时间:2020年12月6日 发文单位:宁夏财政厅

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0〕80号)、《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宁林发〔2020〕163号),现将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50820万元提前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提前下达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50820万元,包括:森林资源管护支出17970万元(包括天然林保护管理4448万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8622万元、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4900万元),国土绿化支出24660万元(包括造林补助14200万元、森林抚育3600万元、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享受森林抚育第一批补偿资金6300万元,林木良种培育补助560万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出1440万元,湿地等生态保护支出6750万元(包括林业有害生物防治390万元、湿地保护修复4700万元、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760万元、林业科技推广示范900万元)。

二、提前下达资金作为2021年正式指标,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本次提前下达的预算指标全额编入2021年本级财政预算,并列入相关收支科目。

三、上述资金待2021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下达的资金计划使用资金,请各市县(区)林草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届时组织好项目的实施。脱贫摘帽县(原国定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按照中央确定后的政策执行。

四、请各市、县(区)、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36号)等有关要求,严格资金的管理使用,加快项目执行和资金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积极配合林草部门,明确细化绩效目标,积极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草局将对项目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五、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请各市、县(区)、自治区有关单位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该项资金原则上年底不宜形成结转结余,项目实施完成后形成的结余资金可在大类不改变的前提下统筹用于林业改革发展各支出方向,并按照程序及有关要求做好科目调整。

七、请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林草主管部门及时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此项资金收入请列入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213农林水支出”: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天然林保护管理4448万元列“2130207森林资源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3522万元列“2130209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国土绿化支出造林补助14200万元、森林抚育9900万元、林木良种培育560万元均列“2130205森林资源培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出1440万元列“2130210自然保护区等管理”;湿地等生态保护支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390万元列“2130234林业草原防灾减灾”、湿地保护修复4700万元列“2130212湿地保护”、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760万元列“2130211动植物保护”、林业科技推广示范900万元列“2130206技术推广与转化”。

附件:1.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指标分配表

2.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区域绩效指标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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