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资环)指标【2021】393号
颁布时间:2021年8月23日 发文单位:宁夏财政厅
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1〕82号)、《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下达2021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宁林发〔2021〕104号),现将2021年第二批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21303万元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林业改革发展资金21303万元,其中森林资源管护支出2572万元(包括天然林保护管理908万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1120万元、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544万元),国土绿化支出14459万元(包括造林补助10228万元、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森林抚育2402万元、林木良种培育82万元、贷款贴息1000万元、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747万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出1545万元,湿地等生态保护支出2727万元(包括湿地补助2122万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219万元、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118万元、林业科技推广补助268万元)。
二、请各市县(区)林草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好项目的实施。脱贫国定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三、请各市、县(区)、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等有关要求,严格资金的管理使用,加快项目执行和资金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积极配合林草部门,明确细化绩效目标,积极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草局将对项目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四、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请各市、县(区)、自治区有关单位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实施完成后形成的结余资金可在大类不改变的前提下统筹用于林业改革发展各支出方向,并按照程序及有关要求做好科目调整。
六、请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林草主管部门及时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此项资金收入请列入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213农林水支出”: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天然林保护管理列“2130207森林资源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列“2130209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国土绿化支出造林补助、森林抚育、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均列“2130205森林资源培育”、贷款贴息列“2130227贷款贴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出列“2130210自然保护区等管理”;湿地等生态保护支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列“2130234林业草原防灾减灾”、湿地保护修复列“2130212湿地保护”、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列“2130211动植物保护”、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列“2130206技术推广与转化”。
附件:1.2021年第二批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指标分配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