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资环)指标【2020】639号
颁布时间:2020年12月7日 发文单位:宁夏财政厅
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0〕81号)、《财政部关于提前部署做好2021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便〔2020〕276号)及《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宁林发〔2020〕164号),现将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23975万元提前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预算23975万元,包括: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3600万元,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1319万元,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1356万元,生态护林员补助11300万元,草原生态修复治理6400万元。
二、提前下达资金作为2021年正式指标,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本次提前下达的预算指标全额编入2021年本级财政预算,并列入相关收支科目。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部署做好2021年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便〔2020〕276号),自2021年起,将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实行参照直达管理,一并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反馈,请各相关市县区、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四、上述资金待2021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下达的资金计划使用资金,请各市县(区)林草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届时组织好项目的实施。脱贫摘帽县(原国定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按照中央确定后的政策执行。
五、请各市、县(区)、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22号)等有关要求,严格资金的管理使用,加快项目执行和资金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积极配合林草部门,明确细化绩效目标,积极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草局将对项目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六、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请各市、县(区)、自治区有关单位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七、请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林草主管部门及时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该项资金收入请列入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1100250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入以下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天保工程社会保险补助3600万元列“2110502节能环保支出天然林保护社会保险补助”,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1319万元、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1356万元均列“2110602节能环保支出退耕还林还草退耕现金”,生态护林员补助11300万元列“2110401节能环保支出自然生态保护生态保护”,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6400万元列“2110401节能环保支出自然生态保护生态保护”。
附件:1.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指标分配表
2.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