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教)发﹝2021﹞243号
颁布时间:2021-07-06 发文单位:宁夏财政厅
各市、县(区)财政局、科技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创新驱动发展的决策部署,经研究,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对《自治区现代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资金分配。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因素法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二)因素法”中“相关因素及权重如下”修改为“1.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建设奖励相关因素及权重如下”,在“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奖励……”之前增加“2.农业科技创新奖补等事项相关因素及权重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科技厅研究确定。”
二、第十条修改为:“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科技厅按照设定因素及权重测算确定,并视情况适时对相关因素及权重进行动态调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