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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1年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 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宁财(建)指标【2021】93号

颁布时间:2021-04-22 发文单位:宁夏财政厅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了自治区本级2021年财政预算,根据2021年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竞争性评审结果,经自治区财政厅2021年29号专题会议通过,现将奖补资金预算指标8213万元予以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县(区)建设、财政等部门积极组织,严格按照审定的项目内容实施,抓紧完成前期工作,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全面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切实发挥资金效益,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二、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各市县(区)进一步细化量化绩效指标,强化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及评价,自治区财政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安排下一年度预算。

三、此款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9901−其他节能环保支出”。

附件:1.2021年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资金分配表

2.2021年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绩效目标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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