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单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试行)的通知

浙财会〔2023〕46号

颁布时间:2023-08-29 18:24:21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各会计师事务所: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在开展财政财务管理等工作中,充分发挥会计中介机构专业能力,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鉴证服务,对提升财政财务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为审计鉴证质量带来隐患。为更好地营造公开公平、有序竞争的执业环境,切实发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监督作用,现就规范部门预算单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选聘管理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是财会监督体系的重要主体,在维护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有利于保障其依法有效履行审计鉴证职责。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的重要举措,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层层压实主体责任,积极推进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工作,加快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选聘机制,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更好地发挥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作用,不断提升财会监督效能。

二、严格规范采购方式

(一)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各地各部门要以优质优价为导向,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排除、限制具有正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平参与竞争,不得将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得以股权结构、经营年限、注册地、行业排名等因素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二)规范采购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政府采购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规定,根据所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不同类别、内容,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等方式。符合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鼓励选择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方式。要充分考虑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与项目业务特征、资产规模等情况的匹配程度,择优选取专业能力突出、资质优良、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较好、能够满足服务需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有特殊要求、只能从某一特定会计师事务所采购的公共服务项目,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采购的,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于依法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可采用直接选定方式。采购人应当综合考虑服务质量、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第一阶段入围会计师事务所中直接选定。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实行政府采购、由单位自行采购的,应坚持质量优先,按照单位的内控制度规定择优选择合适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执行政府采购的规定、采用竞争性采购方式的,原则上应当参照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方式。不参照政府采购规定的,可以通过综合比选等竞争方式缔结采购合同,在符合单位内控制度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选定会计师事务所。

三、科学设置综合评分指标体系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政府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费用报价权重原则上不超过15%。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则上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不实行政府采购但参照执行政府采购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方式的,费用报价权重设置可以不参照执行,费用报价权重原则上不超过10%。不参照执行政府采购的规定但是采用综合比选等竞争方式缔结采购合同的,费用报价权重原则上不超过10%。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在符合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价格也可以不作为综合比选因素。

各地各部门要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合理设置评分指标,综合反映会计师事务所的运营情况、质量管理、审计方案、风险防范能力、费用报价等方面因素。运营情况指标要反映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资质、信息化建设能力和水平、诚信情况等方面情况;质量管理指标要反映内部治理、质量管理体系等情况;审计方案指标要反映业务经验、项目认知、履约能力、审计策略等情况;风险防范能力指标要反映计提管理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等情况;费用报价可选择采用工作量法、资产基础法、收入基础法等合适的方法。鼓励采用工作量法,反映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委托业务所需实际工作天数和人数,参照一定的费用标准计算报价。综合评分指标体系设置可参考附件1。

四、严格规范选聘过程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加强对选聘过程的管理,实现选聘过程全程留痕、可追溯,确保选聘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实行政府采购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不实行政府采购的,应根据内控制度的规定,在部门或者单位内部公开有关信息,也可以向社会公开。实行政府采购且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应当严格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得扩大单一来源采购的法定适用情形,严格执行单一来源采购程序,不得仅以会议纪要代替采购程序。

五、认真做好选聘报备工作

(一)上报异常报价情况。在采用综合评分法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对低于平均报价50%的报价视为异常报价。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于每年一季度结束前向省财政厅报送本级以及所辖县(市、区)单位上一年度异常报价情况(见附件2)。各省级主管部门于每年一季度结束前向省财政厅报送本级及所属单位上一年度异常报价情况(见附件3)。

(二)做好年度报送工作。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一季度结束前向省财政厅汇总填报本级以及所辖县(市、区)单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成交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各省级主管部门应于每年一季度结束前向省财政厅汇总填报本级及所属单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成交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

各地、各部门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服务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9月30日起试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