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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豫财税〔2025〕9号

颁布时间:2025-05-30 17:31:49 发文单位:河南省财政厅 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各省辖市财政局、党委宣传部,济源示范区财政局、党工委宣传部,航空港区财政金融局、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动我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规定,现将我省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省级及省级以下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开展。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四、各级财政部门、宣传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的重要意义,精心筹划部署,狠抓政策落实,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履行好政治责任、领导责任、工作责任,不折不扣将减征政策落实到位,确保缴纳人实打实享受到降费的政策红利。同时,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和省税务局反馈。

河南省财政厅 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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