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5-06-02 08:16:56 发文单位: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财政局,航空港区财政金融局,各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矿产资源勘查与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修订形成了《河南省省级矿产资源勘查与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5月23日
附件:河南省省级矿产资源勘查与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河南省省级矿产资源勘查与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矿产资源勘查与保护资金(以下简称矿产勘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省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勘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省级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战略性矿产和重要矿产勘查以及为矿产资源勘查与保护提供技术支撑服务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矿产勘查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基础性、公益性方向。发挥政府强基作用,支持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及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勘查。
(二)坚持规划引领。强化矿产资源相关专项规划的延伸细化和协调联动融合,统筹集中使用财政资金,保持专项规划实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注重绩效管理。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持续将绩效理念和方法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四)坚持公开透明。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五年。实施期限届满前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矿产资源管理形势等需要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矿产勘查资金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共同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矿产勘查资金预算管理等,具体职责如下:
(一)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确定资金支持重点和使用范围;
(二)负责审核资金预算需求、分配建议方案,并批复下达资金及绩效目标;
(三)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省自然资源厅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及其预算执行管理等,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编制矿产资源相关专项规划;
(二)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建立健全项目库,提出年度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建议,拟定项目绩效目标;
(三)开展项目日常监督,负责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实施;
(四)负责做好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
工作,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绩效管理,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八条 矿产勘查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区域地质调查。支持加强矿产基础地质调查,提高基础地质工作程度,为提升找矿规律认识和进行成矿预测夯实基础,着力解决制约找矿突破的关键基础问题。
(二)矿产地质调查。支持实施矿产地质调查,大致查明区域成矿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特征,掌握资源家底,为矿产勘查提供基础地质资料。
(三)勘查区块优选调查评价。支持围绕重点调查区和重要成矿远景区,开展勘查区块优选调查评价,通过矿产地质专项填图、物探、化探和工程验证等,为出让探矿权提供勘查区块建议。
(四)矿产勘查。支持围绕重点调查区、重点勘查区、重要成矿区(带),开展战略性矿产和重要矿产勘查,提交相关资源量。
(五)找矿预测。支持在重点勘查区和重要矿山开展大比例尺找矿预测工作,系统总结成矿规律,建立矿床找矿预测地质模型,提出矿山深边部勘查工作建议,为矿业权人增储勘查明确方向。
(六)矿产资源勘查与保护技术支撑服务。支持矿产资源勘查实物地质资料保管、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与现场核查等技术支撑工作。
(七)其他按规定需要支持的地质勘查项目。
第九条 矿产勘查资金按照项目法分配。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及资金预算等,并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根据矿产资源相关专项规划等分年度组织实施。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按照省级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要求,依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的相关规划和工作重点,组织编制矿产勘查资金中期财政规划。
第十一条 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省自然资源厅原则上应将矿产勘查资金全部细化到具体承担单位和项目。跨年度实施项目,应编制项目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省级财政预算按程序报批,在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随同年度预算批复下达。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项目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矿产勘查资金支出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依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有关标准列支,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用途、提高开支标准。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归还贷款本息;
(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四)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五)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支出和单位运转类支出;
(六)与项目无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需中途撤销或者中止的,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后组织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缴回财政。
第十七条 矿产勘查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我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在申报年度矿产勘查资金预算时应同步设置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具体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的指标应细化、量化,能够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经省财政审核后随部门预算同步批复下达。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资金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要在预算执行中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条 年度结束后,省自然资源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矿产勘查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在省自然资源厅绩效评价基础上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矿产勘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在项目和资金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环〔2019〕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