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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25〕5号

颁布时间:2025-11-10 17:53 发文单位: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有组织的基础研究,打造原始创新策源地,加快高水平科技强省建设,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10月29日

江苏省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高水平科技强省,规范和加强省基础研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基础研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基础研究和软科学研究、支持各类创新平台建设运行,强化基础研究前瞻性、战略性、系统性布局,大幅提升我省自主创新策源能力,夯实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科学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应当会同省科技厅制定省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参与制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按程序下达资金;组织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监督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参与制定省基础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及验收等工作;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部门)、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实施管理和经费监管,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协助或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以及其他与项目管理监督有关的工作等。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申报项目,做好项目日常管理,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科技报告等,并按要求汇交科学数据,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变化事项;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绩效自评价;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检查、考核验收、资金清算、绩效评价及审计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工作等。

利用专项资金购置原值5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前,按规定开展查重评议;验收前,按规定将仪器信息报送至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云平台,对外开放共享。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一)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强化基础研究的原创导向和目标导向,推动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科学问题突破,加强青年科学家和基础研究人才培养。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共同出资设立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与相关省(市)共同设立基础研究联合基金等。

(二)基础研究重点项目。围绕重大科技前沿及产业前瞻方向凝练科学问题,遴选领衔科学家和有潜力的青年科学家组织实施基础研究重点项目,采取“按方向选人、按人定项目”、长周期滚动支持等方式,力争从源头和底层解决基础科学问题,实现前瞻性、引领性原创成果的重大突破。支持与设区市、重点科技企业等联合出资实施基础研究重点项目。

(三)实验室体系建设运行。全力保障国家实验室(基地)建设,支持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着力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区域产业重点技术瓶颈和国际前沿重大科学问题,高水平培育建设一批省实验室和省重点实验室。

(四)省基础科学中心建设。面向世界前沿科学问题和产业技术背后的基础性、关键性原理问题,支持基础科学中心建设,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加快打造开放创新、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基础科学高地和人才集聚高地。

(五)其他重大创新平台建设。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需求,支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技术创新中心、概念验证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发展。

(六)软科学研究。聚焦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目标,支持面向我省科技创新与改革发展的决策研究项目,为省委、省政府科技创新重大决策部署提供参考。

(七)其他方面。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由省科技厅立项支持的其他科技创新项目,以及与国家、省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项目等。

第九条  资金支持方式主要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奖补、后补助等。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制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明确专项资金分配方法。

(一)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按照攀登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优秀青年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面上项目和非共识项目等组织,分类分档给予支持。

(二)基础研究重点项目。按照省资助项目、省企联合资助项目、省市联合资助项目等组织,根据评审结果,结合项目实施资金需求,合理安排项目经费额度。省市、省企等联合资助项目经费由省财政与联合资助方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

(三)实验室体系建设运行。对国家(基地)和省实验室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建设、运行与科研经费支持。对我省牵头通过重组(新建)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分类分档给予为期5年的运行与科研经费支持,并根据定期评估结果调整支持标准。对通过重组的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内分档给予一次性经费支持,建设期满后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分档给予运行与科研经费支持。

(四)省基础科学中心建设。采取“综合预算”管理机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支持标准,给予长期稳定支持。

(五)其他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对除实验室外的其他重大创新平台分类分档给予支持。属于省委省政府部署重大创新平台的,可由省科技厅、财政厅共同协商给予更大力度经费支持。

(六)软科学研究。根据省科技厅评审结果,实行分类分档支持,并结合项目实施资金需求,合理安排项目经费额度。

(七)其他方面。综合项目实施资金需求、当年预算等多重要素,合理安排项目经费额度。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在年度预算批复后,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按程序报批后,会同省科技厅下达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方案。确需变更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方案的,一经发现,涉及的专项资金予以收回。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中采用项目制立项管理的,按照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管理,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不需编制项目预算,经费使用不设科目比例限制。

专项资金中采用运行补贴、绩效奖补、自主科研经费等非项目形式支持的,应当按照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实验室、省基础科学中心建设运行经费等可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对项目单位充分放权,由单位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方向。项目单位应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相关科技创新工作。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申报材料中,编制绩效目标报省科技厅审核。省科技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审核后在下达资金时同步下达。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应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组织开展绩效监控。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绩效监控并报送监控信息。

省科技厅应按要求组织开展部门绩效评价和绩效自评并报送评价结果。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财政评价。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支持政策或支持方向发生较大变化的,或执行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安排的,省科技厅应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处罚。省科技厅依责实施部门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落实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和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实施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等在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申请和使用管理中存在以下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撤销项目、收回项目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限制相关单位或人员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认定为失信行为的,作为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一)编报虚假预算等项目材料;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专项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专项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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