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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梅地税发[2007]118号

颁布时间:2007-04-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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