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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493号

颁布时间:2001-09-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合肥、黄山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0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民用航空管理总局投资及管理的坐落在我省的合肥、黄山机场(站)及中国民用航空安徽省管理局,2001年度继续由中国民用航空管理总局在北京市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02号  2001-06-28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4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77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航总局投资和管理的机场,2001年度继续由民航总局集中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汇总后亏损,由民航总局汇总纳税的机场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汇总纳税的机场名单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477号)附件执行。

  二、新疆航空公司所属机场2001年度仍由该公司汇总在乌鲁木齐市缴纳企业所得税;云南航空公司所属机场2001年度仍由该公司汇总在昆明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西南航空公司、中国北方航空公司、中国西北航空公司、中航浙江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存在较多未弥补亏损,其分公司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新疆航空公司、云南航空公司所属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是否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由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民航总局所属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4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778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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