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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2]110号

颁布时间:2002-03-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到具体的征收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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