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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内税外字[1994]236号

颁布时间:1994-05-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4月21日国税发[1994]115号《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及国务院国发[1994]10号《关于外商设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国务院国发[1994]10号《通知》第二条第三款“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品或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凭出口听取报关单和已纳税凭证,一次办理退税”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的退税,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关于外商报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退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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