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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财政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9]第326号

颁布时间:1999-08-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科委、财政局、国税局,常熟市科委、财政局、国税局:

  为更好地落实《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和省政策《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苏政发[1998]81号)的精神,加快发展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特制定《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财政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财政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财政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和省政策《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苏政发[1998]81号)的精神,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高新技术产品财政资金补助的条件和申报的程序

  第三条 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当年起,两年内所实现并实际入库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列收列支,补助企业重点用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和开发。

  第四条 申报程序

  1、申报方式:申请高新技术产品财政资金补助的各生产企业向同级科委、财政、国税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有关材料,由地方科委、财政局、国税局审核汇总后,省辖市及常熟市科委会同财政、国税部门向省科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提出申请,省科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共同审查核定,在市县财政资金补助到位后,由省财政厅下达补助经费。

  2、申报时间:每年年度终了后20日内,由企业向所在地市、县(市)科委、财政局和国税局提出年度财政资金补助申请;由省辖市及常熟市汇总后在年终了后30日内向省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高新技术产品财政资金补助的企业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产品财政资金补助申请表(附表一);

  2、高新技术产品当年实现增值税入库情况及入库交款书复印件(附表二);

  3、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明细表(附表三);

  4、各市高新技术产品增值税情况汇总表(附表四);

  5、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必须附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6、企业所在市、县(市)财政局补助资金到位凭据复印件(预算指标通知单、拨款单);

  7、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第三章 财政补助资金的确定

  第六条 省财政和市、县(市)财政补助资金分别按高新技术产品当年实现增值税实际入库数的12.5%为最高限额。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品当年增值税实际入库数按平均法计算确定,其公式为:

  高新技术产品 高新技术产品当年实现应税销售收入 企业当年

  当年实现增值 = ————————————————×实现增值税

  税实际入库数 企业当年实现的全部应税销售收入 实际入库数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企业收到高新技术产品财政资金补助后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应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并专项用于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的资本性支出。

  第九条 省科委和省财政厅将对返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管理,并对没有按第八条规定使用资金的企业,视情况进行必要的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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